[{"content":"事件摘要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法人或含非配偶及非直系親屬合夥人之事業營業使用，即使未收租，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n官方案例、數字與說明 本人、子女及朋友出資50%、30%、20%合夥經營，朋友屬他人，房屋使用部分應按20%比例設算租金。 個人將房屋供自己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仍須設算個人租賃收入。 甲於112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未申報租賃收入；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核算。甲主張房屋為本人所有且公司未列報租金支出，仍因A公司是獨立法人而遭駁回复查。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依實際使用人身分、法人或合夥關係及出資或盈餘比例，按當地一般租金核定收入。 日後注意：無償供營業使用不等於無租賃所得；僅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的範圍依新聞稿規定判斷。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6條第2項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free-use-house-deemed-rental-income/","summary":"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法人或含非配偶及非直系親屬合夥人之事業營業使用，即使未收租，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title":"房屋無償供營業使用仍應設算租賃收入"},{"content":"事件摘要 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向參訓學員收費，是提供勞務以取得代價，相關收入與支出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支，計算所得並依法課徵所得稅，不能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支。\n法律依據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3條 財政部84年03月0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協會113年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收取報名費860萬元，相關支出820萬元，誤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 國稅局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支，所得為 860萬元－820萬元＝40萬元。 再減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活動支出的10萬元後，核定補稅 （40萬元－10萬元）×20%＝6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將訓練課程報名費及相關支出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支轉正，計算應稅所得並補稅。 日後注意：機關團體辦理收費訓練課程，應依新聞稿正確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其他收入。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nonprofit-training-course-taxation/","summary":"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向參訓學員收費，是提供勞務以取得代價，相關收入與支出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支，計算所得並依法課徵所得稅，不能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支。","title":"機關團體訓練課程收入屬銷售貨物或勞務"},{"content":"事件摘要 離婚夫妻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且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依序按雙方協議、監護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子女實際同居天數，以及實際或主要扶養事實，認定由其中一方列報。\n法律依據 財政部109年10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904583370號令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認定順序 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無協議時，由監護登記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再不能認定時，由課稅年度與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者列報。 仍有爭議時，依實際或主要扶養事實核實認定。 實際扶養事實 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及人身安全的照顧。 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 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 被扶養成年子女出具的當年度受扶養證明及其他扶養事實。 官方案例 甲、乙於113年離婚，由乙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雙方於114年度均列報扶養該子女。 雙方未能協議，甲雖提出支付學費及扶養費資料，乙仍是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因此認定由乙列報免稅額。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國稅局依上述順序判斷重複列報案件；前一順位能認定時，即依該順位決定列報人。 日後注意：離婚後可先協議由何方列報子女免稅額，國稅局將優先依雙方協議認定。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divorced-parents-child-exemption/","summary":"離婚夫妻各自申報綜合所得稅，且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時，依序按雙方協議、監護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與子女實際同居天數，以及實際或主要扶養事實，認定由其中一方列報。","title":"離婚後重複列報子女免稅額認定順序"},{"content":"事件摘要 遺產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可就不足部分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申請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抵繳稅額受該股票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限制。\n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0條第7項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遺產總額5,0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死亡日每股40元、100萬股，遺產價值4,000萬元。 申請日每股45元時，可用75,000股（40元×75,000股＝300萬元）全額抵繳。 申請日每股35元時，限額＝3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240萬元，可用60,000股（240萬元÷40元）抵繳。 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同意申請。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國稅局比較死亡日與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並在股價下跌時按股票占全部課徵標的物比例核定抵繳上限。 日後注意：應在納稅期限內確認現金繳納困難、股票價格、可抵繳股數及法定同意比例後提出申請。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listed-stock-estate-tax-payment/","summary":"遺產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可就不足部分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申請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抵繳稅額受該股票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限制。","title":"上市櫃股票抵繳遺產稅之限額計算"},{"content":"事件摘要 出售房屋、土地時隨屋附贈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抽油煙機等可拆卸或搬遷的家電及廚房用品，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不屬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無論適用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均不得列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4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13點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君於113年6月出售105年9月取得的房地，適用20%稅率，原申報課稅所得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 國稅局查得成本中包含隨屋附贈家電20萬元，因家電屬可移動動產而予以剔除。 調整後課稅所得為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補稅4萬元；復查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 新聞稿特別說明：如果房屋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上述家電同樣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申報成本包含20萬元隨屋附贈家電，因屬可移動動產而剔除，調增所得並補稅；復查結果維持。 日後注意：房地交易成本與費用須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地的規定；獨立於房屋主體且可拆卸、搬遷的家電用品不得減除。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ndled-appliances-not-deductible-from-property-gain/","summary":"出售房屋、土地時隨屋附贈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抽油煙機等可拆卸或搬遷的家電及廚房用品，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不屬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無論適用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均不得列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title":"隨屋附贈家電不得列房地交易減除項目"},{"content":"事件摘要 營利事業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同一研發計畫取得的政府補助款並非營利事業實際負擔，應自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即使補助款已列為取得年度其他收入，也不能因此免除減除義務。\n法律依據 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113年經經濟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申報符合獎勵規定的研發支出1,000萬元，按25%計算投資抵減稅額250萬元。 國稅局查得其中一項研發計畫另取得經濟部補助款200萬元；甲公司雖已列報其他收入，卻未自投資抵減支出中減除。 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調整為 1,000萬元－200萬元＝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 800萬元×25%＝200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申報的研發支出包含政府補助款，重新計算營利事業實際負擔金額，將可抵減稅額由25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 日後注意：同一研發計畫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新聞稿自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中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rd-subsidy-investment-tax-credit/","summary":"營利事業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同一研發計畫取得的政府補助款並非營利事業實際負擔，應自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即使補助款已列為取得年度其他收入，也不能因此免除減除義務。","title":"研發政府補助款應自投資抵減支出減除"},{"content":"事件摘要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購置資金依法以贈與論。購置不動產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認定贈與金額。\n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第3款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4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未成年人甲君於114年購買契約總價5,600萬元的房地，與其資力顯不相當。 國稅局查得價款由父親乙君匯至賣方帳戶，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乙君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未申報且未在通知期限內申報者，除補徵稅額外，得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依購屋人的資力與實際付款資金來源，認定父親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房地，通知申報並核定贈與稅。 日後注意：符合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要件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接獲通知者應在通知期限內申報。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purchasing-property-for-another-gift-tax/","summary":"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購置資金依法以贈與論。購置不動產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認定贈與金額。","title":"以自己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視同贈與"},{"content":"事件摘要 贈與稅免稅額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人數，全年贈與總額合計只能減除一次年度免稅額，不能按每位受贈人分別適用。\n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2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君於114年分別贈與長子、次子及女兒各244萬元，全年贈與總額732萬元，因誤認每位子女均可分別適用免稅額而未申報。 114年度只能減除贈與人甲君的一次免稅額244萬元。 應納贈與稅為 （732萬元－244萬元）×10%＝48.8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新聞稿並以115年度說明：同一贈與人全年不論贈與次數及人數，免稅額仍為合計244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按同一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合併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而未申報者，補徵贈與稅並依規定處罰。 日後注意：使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按贈與人全年累計，而非按每位受贈人分別計算。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gift-tax-annual-exemption-per-donor/","summary":"贈與稅免稅額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人數，全年贈與總額合計只能減除一次年度免稅額，不能按每位受贈人分別適用。","title":"贈與稅免稅額按贈與人全年合計"},{"content":"事件摘要 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法定長照給付對象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同一業者提供的一般載客、租賃或其他非長照接送服務，仍應課徵營業稅。\n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第1項第4款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第8款、第32條之1 財政部114年0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免稅服務包括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往返居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及往返居家與醫療院所接受就醫、定期復健或透析治療。 適用者須為依法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並實際提供法定交通接送服務。 一般載客運輸、租賃及其他不屬長照交通接送的收入，不能併入免稅銷售額。 查核重點與因應 處理原則：依業者是否為長照特約單位、服務對象及實際接送內容，區分免稅的政府委託社會福利勞務與其他應稅服務。 日後注意：同時經營免稅長照接送及其他應稅服務者，應按實際服務內容及免稅資格覈實申報銷售額。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long-term-care-transport-vat-exemption/","summary":"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法定長照給付對象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同一業者提供的一般載客、租賃或其他非長照接送服務，仍應課徵營業稅。","title":"長照特約交通接送服務免徵營業稅"},{"content":"事件摘要 被繼承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依人壽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取得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投保行為具有明顯租稅規避特徵時，國稅局得依契約內容及具體事實，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n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第9款 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3款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新聞稿列舉可能具有租稅規避特徵的情形：死亡前短期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高額投保、密集投保，或保險費與死亡保險金高度接近。 國稅局會依保險契約內容、投保時間、保險費繳納方式、被保險人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具體資料綜合判斷。 受益人若為依法登記的寺廟，其取得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判斷所得稅徵免，不能只以受益人是寺廟即直接認定免稅。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原則不計入遺產；具有新聞稿列舉的異常投保特徵時，國稅局依具體資料判斷是否實質屬遺產。 日後注意：人壽保險應以分散風險為目的；採非常規方式將財產轉為保險以規避遺產稅者，仍可能被實質課稅。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designated-beneficiary-insurance-estate-tax/","summary":"被繼承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依人壽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取得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投保行為具有明顯租稅規避特徵時，國稅局得依契約內容及具體事實，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title":"指定身故受益人保險金之遺產稅判斷"},{"content":"事件摘要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在事實發生的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不得延後至其他期別，以免形成虛報進項稅額。\n法律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5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115年1月進貨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已於1至2月期申報扣抵；同年5月退貨250萬元並開立稅額12萬5千元的證明單，卻漏未於5至6月期扣減，因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 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已扣抵的進項憑證嗣後發生退出或折讓，卻未於當期扣減者，將造成虛報進項及漏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日後注意：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在發生當期扣減進項；如因疏忽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purchase-return-discount-input-tax/","summary":"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在事實發生的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不得延後至其他期別，以免形成虛報進項稅額。","title":"進貨退出或折讓應於發生當期扣減進項"},{"content":"事件摘要 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實質上是銷售價格的調整。支付者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商取得者應列為進貨折讓，不能由支付者改列一般佣金支出。\n法律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20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112年度申報佣金支出100萬元，實際是依經銷契約支付的通路拓展獎勵金，應轉列銷貨折讓。 甲公司不能提示成本相關帳簿憑證，依申報適用的同業利潤標準毛利率20%核定。 營業毛利減列20萬元（100萬元×20%），佣金支出減列100萬元，課稅所得額淨增加80萬元，補徵所得稅16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佣金支出實為依經銷契約支付的獎勵金，轉列銷貨折讓；因不能提示成本帳簿憑證，再依毛利率核定並補稅。 日後注意：支付及取得經銷獎勵金的雙方，應依新聞稿所示分別按銷貨折讓與進貨折讓處理，並依法開立或取得折讓證明文件。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dealer-incentive-sales-purchase-discount/","summary":"營利事業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的獎勵金，實質上是銷售價格的調整。支付者應列為銷貨折讓，經銷商取得者應列為進貨折讓，不能由支付者改列一般佣金支出。","title":"經銷獎勵金應按進銷貨折讓處理"},{"content":"事件摘要 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受託人；委託人死亡時遺留的是信託農地歸屬請求權或信託利益，不是農地所有權，因此不符合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的扣除要件。\n法律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新聞稿列出農地扣除的三項要件：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 自益信託後委託人持有財產的性質已由土地轉為信託利益，死亡時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不能適用農地扣除。 甲將農地自益信託登記給兒子乙，由乙管理耕作；甲死亡時遺留的是對農地的移轉請求權，而非農地本身，故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農地價值。 查核重點與因應 認定及處理：國稅局依土地登記與信託關係判斷遺產標的是土地所有權或信託利益；屬信託利益者不適用農地免稅規定。 日後注意：新聞稿提醒，農地交付自益信託前應留意土地所有權改變後的遺產稅徵免效果。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官方來源：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self-benefit-trust-farmland-estate-tax/","summary":"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受託人；委託人死亡時遺留的是信託農地歸屬請求權或信託利益，不是農地所有權，因此不符合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的扣除要件。","title":"自益信託農地不適用遺產稅農地扣除"},{"content":"事件摘要 兼營投資業務者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但應於年度最後一期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辦理進項稅額年度調整。應申報範圍包括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以及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例如受領贈與所得）所發放並填發股利憑單的金額。\n法律依據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項第5款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國外現金股利800萬元及國內股票股利700萬元，於11至12月期合計申報1,500萬元。 另案漏報國外股利8,000萬元，重算不得扣抵比例10%，補稅116萬元並罰40萬元。 直接扣抵法須帳簿完備且可區分用途，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申報經核課確定後不得改換方法。 以曆年制為例，應在11至12月期、次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將全年股利填入403申報書免稅銷售額欄。 資本公積發放者並非一概排除；應以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為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的金額。 境外被投資公司股利（含大陸地區投資收益）以未減除扣繳稅款的股利總額列入。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漏報股利致不得扣抵比例錯誤者，國稅局重算比例並補稅、處罰；新聞稿案例補稅116萬元、罰40萬元。 日後注意：申報前盤點全年股利憑單與銀行入帳紀錄；漏報或漏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稅外並可能受罰。扣抵方法應在核課確定前審慎選定。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官方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investment-dividends-final-vat-return/","summary":"兼營投資業務者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但應於年度最後一期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辦理進項稅額年度調整。應申報範圍包括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以及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例如受領贈與所得）所發放並填發股利憑單的金額。","title":"兼營投資業務股利應列最後一期免稅銷售額"},{"content":"核心重點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仍可能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的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稅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不得以面額或帳面價值代替。\n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時，受讓人為代徵人，並應於交割當日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繳納。一般公司股票適用千分之三稅率；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則依現行規定判斷適用稅率及暫停課徵規定。\n法律依據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至第 4 條（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 公司法第 16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第 1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屬有價證券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62 條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屬有價證券；出售時應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發行無實體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亦屬有價證券；出售時應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未依法簽證、公司未發行股票，或交易標的是有限公司出資額時，交易標的不是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同時持有未上市 A 公司經銀行簽證發行的股票及未上市 B 公司未經銀行簽證發行的股票各 1,000 股，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0 日全部出售給乙，每股售價均為 250 元：\n交易標的 是否屬有價證券 代徵義務與稅額 A 公司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行） 是 買受人乙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稅額為 250元 × 1,000股 × 3‰＝750元 B 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 否 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更應注意：未簽證股票可能使所得稅負大幅增加 個人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公司未發行股票而轉讓股份或股權，或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超過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相較之下，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最低稅負制度計算基本稅額。\n**對照試算的性質：**下列「已簽證股票」數字來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公布的民國113年度案例；「未簽證股票」則是沿用相同售價、成本及其他綜合所得淨額，依財政部公布的所得分類與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所作的對照試算，並非國稅局對未簽證股票案件作成的核定結果。\n同一交易條件下的對照 假設個人以4,000萬元出售原始成本2,000萬元的未上市公司股權，當年度另有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n情形 所得分類及計算 試算稅額 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證券交易所得為 4,000萬元－2,000萬元－證券交易稅12萬元＝1,988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扣除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750萬元後，按20%計算 基本稅額270萬元 股票未依法簽證發行 假設沒有其他必要費用，財產交易所得為 4,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加計原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後，綜合所得淨額為2,112萬元 2,112萬元 × 40%－累進差額91.17萬元＝753.63萬元 在上述假設下，未簽證股票所產生的綜合所得稅試算額753.63萬元，比已簽證股票案例的基本稅額270萬元高出483.63萬元。即使已簽證股票另須繳納12萬元證券交易稅，兩者合計稅負仍可能有顯著差距。\n這項比較應注意：\n40%是綜合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不是全部財產交易所得一律按40%課稅。 750萬元是民國11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金額，不是一般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 實際稅額仍須依交易年度的稅率級距，以及納稅義務人的成本、必要費用、其他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夫妻申報方式及稅額扣抵等資料計算。 最低稅負制下，尚須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本表用來呈現所得分類改變可能造成的稅負差異，不可直接作為個別案件申報金額。 常見錯誤 誤認親友間或非集中市場交易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以面額、帳面價值申報，而非實際成交價格。 未先確認未上市公司股權是否為依法簽證發行或已登錄的無實體股票。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如有錯用稅率、漏報成交價額或未代徵證券交易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可能受罰。 日後注意：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權前，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或第 162 條發行股票。有價證券的買受人應檢視是否已依法代徵繳納；如有漏繳，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適用免罰規定。 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申報多用心，正確申報才安心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小心別漏繳了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出售股票或轉讓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4年度累進稅率速算公式（與113年度級距相同） 最新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7 日 本站更新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11:56（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unlisted-company-stock-securities-transaction-tax/","summary":"買賣未上市公司股權時，應先確認股票是否經銀行簽證發行，或無實體股票是否已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以判斷是否屬於應課徵證券交易稅的有價證券。","title":"證券交易稅申報多用心，正確申報才安心"},{"content":"事件摘要 購買預售屋後，在預售屋完工登記前再買成屋，若後來將完成登記的預售屋出售、保留成屋，屬新聞稿所稱「買新賣新」，不符合自住換屋的重購退（抵）稅目的，不能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 14 條之 8（全國法規資料庫） 涉及概念 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房地合一稅 預售屋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甲君於 108 年 3 月 1 日簽約購買 A 預售屋；因工程延宕，於 112 年 3 月 1 日另購買 B 成屋自住。 A 預售屋於 112 年 8 月 1 日完工，甲君取得 A 房地所有權，並於 113 年 5 月 1 日出售 A 房地。 甲君主張 A、B 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申請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判斷過程 預售屋在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不是重購房地的取得日。 A 房地的取得登記日在 B 房地之後。 出售 A、保留 B 的交易順序，為「買新賣新」，不屬自住換屋。 結果 國稅局否准甲君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申請，並補徵稅款。 官方說明重點 選擇預售屋換屋者，須待交屋取得所有權後，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未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依 A、B 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出售標的判定為「買新賣新」，否准重購扣抵稅額並補徵稅款。 日後注意：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另購成屋時，應先確認兩屋的登記日，辨明新、舊房地，以免出售後登記的預售屋而無法適用優惠。 常見錯誤 將預售屋簽約日當作重購房地取得日。 在兩屋皆符合自住要件的情況下，忽略出售後登記的新房地仍可能構成「買新賣新」。 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3 日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y-new-sell-new-no-repurchase-tax-refund/","summary":"購買預售屋後，在完工登記前另購成屋自住，若日後出售較晚取得登記的預售屋、保留成屋，可能構成「買新賣新」，無法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title":"買新賣新不適用房地合一重購退抵稅"},{"content":"事件摘要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輔導期為 114 年 9 月 10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符合營業人要件的境內網紅，平臺分潤屬提供表演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n適用條件 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員協助銷售；或 網路銷售達起徵點。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貨物每月 10 萬元、勞務每月 5 萬元；此前分別為 8 萬元及 4 萬元。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君自 114 年 1 月起經營影音頻道，每月分潤勞務收入 5 萬餘元。 即使無固定場所、牌號或僱員，因已達勞務起徵點，仍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分潤 30 萬元中，境內觀眾占 80% 為 24 萬元，按 5% 開票；境外觀眾占 20% 為 6 萬元，符合新聞稿條件者適用零稅率。分潤 7 萬元、獲准免用發票者，全部收入按 1% 查定課徵，不能適用零稅率。 另一案例分潤 50 萬元，境內觀眾 40 萬元按 5% 開票，境外觀眾 10 萬元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發票。 法律依據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n新聞稿適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該作業規範的完整內容請以新聞稿所附官方規範為準。\n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n查核重點與因應 處理原則：輔導期屆滿後，符合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或所得稅要件的網紅，應依規定辦理。 日後注意：如有未登記或漏報稅款，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辦、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依規定免罰。 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8 月 27 日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influencer-tax-registration-guidance-period-ended/","summary":"網紅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的輔導期已屆滿；符合營業人要件的境內網紅，其平臺分潤屬提供表演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title":"網紅課稅輔導期屆滿與稅籍登記"},{"content":"事件摘要 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利息應列入廠房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或實際完工受領後發生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n法律依據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 97 條第 8 款（全國法規資料庫）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 113 年度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 300 餘萬元。 該借款用於尚未完工的廠房工程，因此不得列當期費用，應轉列建造成本。 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 60 餘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列報的借款利息 300 餘萬元用於支付尚未完工廠房的工程款，將該利息轉列廠房建造成本並補徵 60 餘萬元；新聞稿未記載裁罰。 日後注意：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是否完成；建造期間利息列為建造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日或實際完工受領日後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 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8 月 27 日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factory-construction-loan-interest-capitalization/","summary":"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利息應列入廠房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或實際完工受領後發生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title":"興建廠房借款利息資本化"},{"content":"事件摘要 財政部於 115 年 9 月 3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n賦稅署說明 賦稅署說明，本令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的處理方式。 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及具多用途支付工具性質的穩定幣，依新聞稿說明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不課徵營業稅。 虛擬資產服務商替他人提供交換等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仍為銷售勞務的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NFT 不屬《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銷售 NFT 或以 NFT 交換貨物、勞務，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新聞稿指出，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及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不課徵營業稅。 法律依據 財政部115年9月3日台財稅字第11504611390號令（行政院公報） 虛擬資產服務法第 3 條第 1 款及第 6 款（金管會主管法規系統）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涉及概念 虛擬資產 穩定幣 NFT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新聞稿列舉比特幣、乙太幣為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虛擬資產例子。 穩定幣屬多用途支付工具；NFT 則是表彰特定性、不可替代價值的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 判斷過程 銷售本令所定虛擬資產或穩定幣，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收取交換等相關服務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代價。 銷售 NFT 或以 NFT 交換貨物、勞務，屬銷售勞務。 結果 資產本身與服務費、NFT 交易應分別判斷；後兩者依新聞稿說明仍應課徵營業稅。 查核重點與因應 處理原則：新聞稿明確區分本令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的銷售、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以及 NFT 的銷售或交換。 日後注意：從事服務費、手續費或 NFT 交易的營業人，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新聞稿所載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免予處罰。 常見錯誤 將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視同虛擬資產本身的銷售而未報繳營業稅。 將 NFT 視為本令所定虛擬資產而未報繳營業稅。 來源 財政部賦稅署新聞稿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3 日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virtual-assets-stablecoins-vat/","summary":"財政部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服務費、手續費及 NFT 交易仍應分別判斷。","title":"虛擬資產及穩定幣銷售不課徵營業稅"},{"content":"事件摘要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的租賃住宅包租業，承租個人住宅後轉租給自然人居住使用，應在收款時交付租金收據；租金收入扣除支出後的結餘為正數時，應就該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n法律依據 新聞稿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7 條及第 19 條界定可按租金收支結餘處理的包租業者資格；「按正數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發票」的稅務處理，則依本篇所引國稅局新聞稿說明。第 17 條本身規範的是住宅所有權人的租金所得稅優惠，並非單獨規定營業稅開票方式。\n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涉及概念 租賃住宅包租業 租金收支結餘 統一發票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甲公司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112 年至 114 年出租房屋給個人居住，收取租金收入 546,000 元。 經查租金收支結餘為 87,000 元，但甲公司漏未開立統一發票。 計算過程 符合規定的包租業者，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的正數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 本案應稅結餘 87,000 元，按含稅金額計算營業稅額。 營業稅額為 87,000 ÷（1＋5%）× 5%＝4,143 元。 結果 國稅局補徵營業稅 4,143 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官方說明重點 一般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按收取的租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符合新聞稿所列規定的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按租金收支結餘數處理。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本案查獲租金收支結餘為正數但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因而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日後注意：包租業者應逐屋編製租金收支明細表、收款時交付租金收據；如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漏稅款者，依新聞稿所載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常見錯誤 租金收入扣除支出後有正數結餘，卻未以該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2 日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rental-housing-sublease-vat-invoice/","summary":"符合規定的租賃住宅包租業，承租個人住宅後轉租給自然人居住使用，應以租金收入扣除支出後的正數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title":"租賃住宅包租業按租金收支結餘開立發票"},{"content":"事件摘要 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如後續新增或變更的合約與原計畫相同或相關，服務天數仍須合併計算；合併後超過協定門檻並構成常設機構時，原免稅要件即可能不再符合，扣繳義務人應補報補繳原免扣繳稅款。\n法律依據 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第9條 臺日所得稅協定第5條第3項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日商A公司於114年3月至12月依多份設備檢測維護合約派員來臺，實際居留160天，取得服務收入1,000萬元，並取得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 甲公司後續與A公司簽訂新設備檢測維護合約，報酬300萬元；A公司於115年1月至2月再派員來臺35天。 各合約工作內容性質相同並具有商業關聯性，服務天數應合併計算。 計算或判斷過程 連續12個月期間為114年3月至115年2月。 在臺服務天數為 160天＋35天＝195天。 195天超過臺日所得稅協定所定183天門檻，因此在我國境內構成常設機構。 結果 甲公司原就1,000萬元服務收入免予扣繳，因後續事實變更，應補報及補繳扣繳稅款200萬元。 A公司115年1月至2月取得的300萬元服務收入亦不適用原免稅規定。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相同或相關計畫的境內服務期間應合併計算；後續事實使服務期間達常設機構門檻時，原免稅核准不能繼續適用。 日後注意：取得免稅核准函後，仍應依新聞稿提醒持續檢視後續合約、合約變更及實際來臺服務天數；發現已達門檻時，應主動補報補繳扣繳稅款。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foreign-enterprise-business-profit-exemption-review/","summary":"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提供服務，取得所得稅協定營業利潤免稅核准函後，如後續新增或變更的合約與原計畫相同或相關，服務天數仍須合併計算；合併後超過協定門檻並構成常設機構時，原免稅要件即可能不再符合，扣繳義務人應補報補繳原免扣繳稅款。","title":"外國營利事業免稅核准後仍應檢視常設機構門檻"},{"content":"事件摘要 僅提出IG商品貼文、FB團購喊單、粉絲人數、瀏覽量、評論數或公開收款帳號等一般人可取得的網路公開資訊，不能直接證明商品已交付、款項已收取或銷售收入遭隱匿，尚不足作為逃漏稅檢舉的具體違章漏稅事證。\n法律依據 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漏稅及檢舉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第16點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君檢舉IG、FB代購或LINE團購賣家，只提出商品貼文、限時動態、粉絲數破萬、留言眾多、喊單紀錄及公開轉帳帳號。 粉絲人數、瀏覽量及評論數僅反映網路聲量；「+1」喊單可能只是交易意願，公開帳號也不能證明款項實際收取。 若沒有其他具體交易資料，稽徵機關得通知限期補正或提供新事證；屆期未補正者得免予議處。即使日後查得漏稅，也不能據此核發檢舉獎金。 新聞稿列舉可供查核的實質資料，包括實際下單紀錄、交易對話、送貨或物流紀錄、信用卡簽單、銀行匯款或轉帳紀錄及現金收款證明。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稽徵機關判斷檢舉資料是否足以證明具體交易時間、商品、金額、付款方式、交易對象，以及商品交付與款項收取；只有公開資訊者，得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得免予議處。 日後注意：檢舉時應詳述被檢舉人與具體逃漏事實，並依新聞稿列舉內容提供可證明交易實際完成的資料。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tax-evasion-report-evidence/","summary":"僅提出IG商品貼文、FB團購喊單、粉絲人數、瀏覽量、評論數或公開收款帳號等一般人可取得的網路公開資訊，不能直接證明商品已交付、款項已收取或銷售收入遭隱匿，尚不足作為逃漏稅檢舉的具體違章漏稅事證。","title":"網路公開資訊不足作為逃漏稅檢舉具體事證"},{"content":"事件摘要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且如實申報，可按實際收入減除實際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所得；未依法設帳或不能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14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保存5年。 以地政士為例，員工薪資、事務所租金、水電費、辦公用品及其他與業務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如有帳簿憑證，實際費用高於財政部費用標準的收入總額30%時，可核實減除實際費用。 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可能依查得資料或當年度收入標準從高核算收入，再按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即使實際虧損，也可能被核定有所得而須繳稅。 查核重點與因應 認定及處理：依法設帳並提示合法憑證者，按實際收入與費用核實認定；未設帳或不能提示帳簿文據者，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標準核定。 日後注意：依新聞稿要求設置帳簿、如實記載收支、取得合法憑證，並將帳簿及憑證至少保存5年。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professional-income-books-records/","summary":"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且如實申報，可按實際收入減除實際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所得；未依法設帳或不能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title":"執行業務者設帳保存憑證得核實認定所得"},{"content":"事件摘要 房地合一所得得減除的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屋主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改由其他仲介出售而支付原受託仲介的違約金，並非移轉房地通常且必要的支出，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的減除項目。\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5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15點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君於113年11月1日與A公司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委託期間至114年1月30日。 甲君於113年12月1日另與B公司簽訂一般委託契約，並於12月10日由B公司仲介出售房地。 甲君因違反專任委託義務，須支付A公司10萬元違約金；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只能列報支付B公司的仲介費，不能減除支付A公司的違約金。 查核重點與因應 認定及處理：新聞稿依款項是否屬交易當次移轉房地的通常且必要支出判斷；違反專任委託契約而支付的違約金不得減除。 日後注意：委託仲介出售房地時，應依新聞稿提醒留意專任委託契約的權利義務；違約金不因與出售房地相關，即當然成為可減除的移轉費用。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exclusive-listing-penalty-not-deductible/","summary":"房地合一所得得減除的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屋主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改由其他仲介出售而支付原受託仲介的違約金，並非移轉房地通常且必要的支出，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的減除項目。","title":"專任委託違約金不得列房地合一必要費用"},{"content":"事件摘要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符合所有權、設籍自住及利息憑證要件者，可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實際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每年最高扣除30萬元。\n官方案例、數字與說明 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課稅年度須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須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 因利率考量改向其他銀行轉貸，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申報，但應提出轉貸證明文件。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國稅局依房屋所有權、戶籍、自住用途、貸款用途及利息憑證審查；轉貸僅限原貸款未償還額度內的利息。 日後注意：保存購屋貸款、轉貸及當年度支付利息的收據等證明文件，並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再計算可扣除餘額。 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17條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home-loan-interest-deduction-requirements/","summary":"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符合所有權、設籍自住及利息憑證要件者，可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實際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每年最高扣除30萬元。","title":"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要件"},{"content":"事件摘要 國稅局為清理欠稅，會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合作追查鉅額欠稅案件。新聞稿案例中，納稅義務人在房地合一稅補稅案件申請復查期間，正辦理出售名下其他房地，國稅局認為涉及隱匿及移轉財產，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後專案移送執行，成功徵起欠稅。\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新聞稿未列明條號） 欠稅保全與行政執行相關規定（新聞稿未列明條號） 涉及概念 欠稅保全 假扣押 行政執行 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甲君於 113 年出售房地，自行列報個人房地合一稅自住房地免稅額 4,000,000 元。 國稅局查核後認定不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核定補稅 1,470,000 餘元。 甲君收到繳款書後申請復查；國稅局在復查審理期間發現甲君正辦理出售名下其他房地。 計算或判斷過程 國稅局認定甲君列報自住房地免稅額不符規定，核定補稅。 復查期間，甲君辦理出售名下其他房地，國稅局認為涉及隱匿及移轉財產。 國稅局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法院裁定後專案移送執行。 結果 成功徵起補稅 1,470,000 餘元。 官方說明重點 國稅局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針對鉅額欠稅案件成立專案小組合作追查。 稽徵機關可透過跨部會資訊查核機制追查金融帳戶變動、人頭過戶及虛偽交易等隱匿財產行為。 欠稅人的財產可能遭禁止處分，亦可能遭限制出境；有計畫性脫產或蓄意隱匿財產等逃避執行情形時，國稅局會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提起民事訴訟。 滯納稅款期滿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後，可能對金融機構存款、薪資收入、動產及不動產扣押或拍賣；新聞稿所列特定情形下，行政執行分署得依法向法院聲請拘提與管收。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甲君於房地合一稅補稅復查期間正辦理出售名下其他房地；國稅局認為涉及隱匿及移轉財產，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經裁定後專案移送執行並徵起欠稅。 日後注意：納稅義務人確有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清稅款時，新聞稿提醒應在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置之不理時，欠稅仍會加徵滯納金與利息。 常見錯誤 認為避不會面或名下暫時沒有財產，稽徵機關即無法追查或執行。 已核定補稅卻以出售、移轉其他財產的方式逃避稅捐執行。 確有繳納困難時，未在期限內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相關函令與判決 本新聞稿未列示。 可延伸專題 欠稅分期期間移轉財產之假扣押 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新聞稿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real-estate-tax-review-provisional-attachment/","summary":"國稅局為清理欠稅，會與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合作追查鉅額欠稅案件。新聞稿案例中，納稅義務人在房地合一稅補稅案件申請復查期間，正辦理出售名下其他房地，國稅局認為涉及隱匿及移轉財產，立即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後專案移送執行，成功徵起欠稅。","title":"房地合一補稅復查期間出售其他房地之假扣押"},{"content":"一句話摘要 三角貿易的貨物即使未在我國起運、無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境內總機構仍應將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n影響對象 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的國內營利事業 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的企業 貨物由第三國直接交付國外客戶的交易 貨物經過我國，但未辦理進口通關即轉運國外的交易 主要規定 三角貿易通常是指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再由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n營業稅與營所稅應分別判斷 貨物起運地不在我國時，交易可能不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不會出現在 401 或 403 申報書的銷售額中。\n但是，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合併申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因此，三角貿易產生的收入、成本及費用，仍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符合規定的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得依該條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 官方查核案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稽徵機關會將營利事業的外匯收入等課稅資料與申報資料勾稽比對。\n近期查獲的案件包括出口報單高價低報及漏報三角貿易收入等情形，合計補徵稅額 281 萬餘元、裁處罰鍰 97 萬餘元。原新聞稿未將金額分拆至各個違章類型。\n實務檢核重點 不要只依營業稅申報書的銷售額編製營所稅申報資料。 核對國外客戶訂單、第三國供應商發票、外匯收入及收付款紀錄。 將三角貿易收入與相對應的進貨成本、運費及其他費用完整入帳。 若發現短漏報，應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評估辦理自動補報補繳。 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三角貿易相關營業收入易漏報，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多加注意 本頁依主管機關公開資料整理，供一般資訊與學習使用，不構成特定個案的稅務或法律意見。實際適用仍應依最新法令、函釋及主管機關認定辦理。\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triangular-trade-income-tax/","summary":"三角貿易可能無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但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仍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title":"三角貿易收入仍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content":"事件摘要 出售多筆房地時，成本費用須歸屬正確交易；持有期間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折舊，或營利事業本業營業費用，並非房地交易必要費用，不得從分開計稅房地所得減除。\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A房地6筆申報損失4,000萬元、B房地3筆所得1,600萬元；查得B房地裝潢成本200萬元實屬A房地，重算A損失4,200萬元、B所得1,800萬元。B按45%稅額由720萬元增至810萬元，補稅90萬元。 廢五金公司出售房地申報成交29,000萬元、成本27,000萬元、必要費用1,100萬元、所得900萬元；其中本業費用500萬元及房屋稅10萬元不得列房地交易費用，調增所得510萬元，按45%補稅229.5萬元；剔除部分改認列為一般營業費用。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按各筆房地重分配成本，並區分交易必要費用、持有費用與本業營業費用，分別調整分開計稅所得及一般營利事業所得。 日後注意：同年度多筆交易應逐筆歸屬；持有稅費與本業費用不能為降低高稅率房地所得而移入交易費用。 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於計算交易所得時，應正確歸屬成本費用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交易所得，應注意減除必要費用之範圍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multiple-real-estate-cost-expense-allocation/","summary":"出售多筆房地時，成本費用須歸屬正確交易；持有期間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折舊，或營利事業本業營業費用，並非房地交易必要費用，不得從分開計稅房地所得減除。","title":"營利事業多筆房地成本費用歸屬與必要費用"},{"content":"事件摘要 同年度出售多筆土地，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免稅；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按持有期間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能全部列免稅土地利益。\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6款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所得稅法 第110條 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A公司112年出售5筆土地所得3,000萬元，全列免稅；其中1筆109年取得，所得1,000萬元，持有2至5年應按35%，補稅350萬元。 另一甲公司111年出售4筆所得5,000萬元，全列第101欄免稅；查得1筆108年取得、所得1,000萬元屬新制，遭調整補稅並按第110條裁罰。 所有土地利益先填第40欄；舊制免稅部分填第101欄，新制所得填第134欄，按持有期間計稅後填第135欄合併報繳。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逐筆核對土地取得日及申報欄位，將105年後土地自免稅利益調回新制分開計稅，補稅並依來源所載情形裁罰。 日後注意：多筆土地不可整批按舊制處理；自行發現錯誤且尚未被檢舉或調查時，可依新聞稿辦理補報補繳加息免罰。 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依土地取得日期，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同時出售多筆土地，應區分其土地取得日，分別適用課稅規定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multiple-land-old-new-tax-regime/","summary":"同年度出售多筆土地，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免稅；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按持有期間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能全部列免稅土地利益。","title":"營利事業多筆土地按取得日區分新舊制"},{"content":"事件摘要 營利事業交易新制土地，應逐筆以該筆交易所得為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的上限；交易所得為負時減除額為 0。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須以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未獲所得稅減除部分所對應的土地增值稅，才可列為成本費用。\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第 4 條之 4（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第 24 條之 5（全國法規資料庫） 土地稅法第 30 條第 1 項（全國法規資料庫） 所得稅法第 100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A 公司 3 筆交易所得分別 180、40、-20 萬元，合計交易所得 2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20、60、30 萬元，逐筆可減 20、40、0 萬元，合計 60 萬元，減除後所得 140 萬元。若直接減土地稅單合計 110 萬元，只報 90 萬元，即短報 50 萬元。 另一土地出售 1,800 萬元、成本 1,400 萬元、費用 10 萬元；可減土地漲價總數額應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且受所得上限限制，核定課稅所得 230 萬元，補稅 80 萬 5,000 元。 甲公司出售土地 1,800 萬元，成本 1,400 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 100 萬元、據以繳土地增值稅 40 萬元、佣金 40 萬元；既減 100 萬元漲價總數額，40 萬元土地增值稅不得再作費用，調增所得 40 萬元，按 35% 補稅 14 萬元並加計利息。 甲公司 A 土地案例（新聞稿附件轉寫） 甲公司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1 日以 1,650 萬元購入 A 土地，當時公告土地現值為 1,600 萬元；於 114 年 7 月 1 日以 2,000 萬元出售，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為 1,700 萬元。甲公司按出售價款 2,000 萬元申報土地增值稅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 80 萬元。\n計算項目 甲公司原申報 國稅局核定 說明 出售收入 2,000 萬元 2,000 萬元 114 年 7 月 1 日出售價款 取得成本 1,650 萬元 1,650 萬元 112 年 10 月 1 日購入價款 土地交易所得 350 萬元 350 萬元 2,000萬元－1,650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 400 萬元 100 萬元 原申報以 2,000 萬元減 1,600 萬元；依法應以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 1,700 萬元減前次移轉現值 1,600 萬元計算 可增列成本費用的土地增值稅 0 元 60 萬元 土地漲價總數額未獲所得稅減除部分所對應的土地增值稅，可列成本費用 土地交易課稅所得 0 元 190 萬元 原申報因減除後為負數而以 0 元計；核定為 350萬元－100萬元－60萬元＝190萬元 上表依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新聞稿所載附件計算資料轉為 Markdown；附件檔未下載或另行保存。\n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逐筆重算交易所得與可減土地漲價總數額，並檢查同一漲價部分是否又以土地增值稅列費用；差額補稅或加息。 日後注意：多筆交易不可用土地稅單總額合併減除；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應以出售時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計算，且每筆受交易所得上限限制。土地增值稅再依其所對應的土地漲價總數額是否已自所得減除判斷可否列為成本費用。 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多筆房屋土地，計算房地交易所得應逐筆計算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 2.0 新制土地，應注意申報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之上限 財政部：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 2.0 交易所得，土地漲價總數額部分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計算房地合一稅之土地交易所得，應留意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官方附件：附表.pdf（內容已轉寫為上方 Markdown 表格；網站未保存附件檔） 最新補充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7 日 本站更新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9:46（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更新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land-value-increment-deduction-limits/","summary":"營利事業交易新制土地，得減除的土地漲價總數額須按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並受交易所得上限限制；未獲減除部分所對應的土地增值稅，才可列為成本費用。","title":"營利事業土地漲價總數額與土地增值稅減除限制"},{"content":"事件摘要 興建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只有營利事業以自己為起造人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者，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一般稅率；非起造人者按持有期間分開計稅。符合首次移轉者仍須以帳證核實計算所得。\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A、B建案各所得500、400萬元，原均按20%併入所得；B案非甲公司為起造人、持有1年3個月，應按45%分開計稅180萬元，原20%稅額80萬元改核減，淨補100萬元。 另一公司申報首次移轉所得800萬餘元，卻不能提示成本帳簿文據；國稅局以土地契約、分類帳、扣免繳、進項來源及營造施工費標準等查得資料，核定所得3,500萬餘元，補稅500萬餘元。 未提示帳證時，有查得資料即依其核定；無查得資料時，成本按原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費用按成交價3%、最高30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先查建物第一次登記的起造人身分決定合併或分開計稅，再依帳簿文據或查得資料核實成本費用。 日後注意：不是起造人卻參與興建者不能套用首次移轉合併計稅；首次移轉仍須提示帳證，否則按新聞稿所述核定。 來源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營利事業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其興建完成第1次移轉之房屋、土地，應注意申報方式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之房地應按帳證紀錄核實計算交易所得額申報納稅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builder-first-transfer-accounting-evidence/","summary":"興建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只有營利事業以自己為起造人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者，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一般稅率；非起造人者按持有期間分開計稅。符合首次移轉者仍須以帳證核實計算所得。","title":"營利事業興建房屋首次移轉計稅與帳證核實"},{"content":"事件摘要 帳列固定資產房屋出售時，房地交易成本應使用原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的未折減餘額，不能仍以原始成本全額減除。\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申報A房地所得2,300萬元，持有2年內按45%計稅1,035萬元。 國稅局查得房屋成本未減累計折舊60萬元，調增所得60萬元，補稅27萬元（60萬元×45%）。 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核對固定資產帳及累計折舊，將未自取得成本扣除的折舊調增交易所得並補稅。 日後注意：出售帳列固定資產房屋時，成本應使用出售時未折減餘額。 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屋，計算交易損益時減除之成本，應以原始取得之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之未折減餘額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house-cost-accumulated-depreciation/","summary":"帳列固定資產房屋出售時，房地交易成本應使用原始取得成本減除累計折舊後的未折減餘額，不能仍以原始成本全額減除。","title":"營利事業出售房屋成本應減除累計折舊"},{"content":"事件摘要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的多筆房地交易損失，先抵同年度相同稅率所得；不足部分再抵不同稅率所得，仍未減除的餘額可自交易次年起10年內減除。\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B房地所得100萬元適用20%、C房地損失60萬元適用35%、D房地所得50萬元適用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0。 因無35%所得可先抵，損失60萬元可選擇先抵45%所得50萬元，再抵20%所得10萬元；若仍有餘額，次年起10年內續抵。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先依每筆持有期間確定稅率，再核對損失是否先抵相同稅率及其後跨稅率、跨年度減除。 日後注意：當年度沒有相同稅率所得時，才進入不同稅率所得減除；未用完損失須在次年起10年內使用。 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多筆適用房地合一稅之房地，且屬於分開計稅合併報繳者，其交易損失，應先自當年度適用相同稅率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multiple-real-estate-loss-deduction-order/","summary":"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的多筆房地交易損失，先抵同年度相同稅率所得；不足部分再抵不同稅率所得，仍未減除的餘額可自交易次年起10年內減除。","title":"營利事業多筆房地交易損失減除順序"},{"content":"一句話摘要 依法給付且具損害賠償性質的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稅；超出法定補償範圍的額外補助費，可能需要列入薪資所得扣繳。\n影響對象 因職業災害受傷、失能或罹病的勞工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的雇主 公司薪資及扣繳人員 主要規定 符合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與額外福利或補助費應分開判斷。\n法定職災補償：免納所得稅 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補償，以及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的補償。\n額外補助費：可能需要扣繳 雇主在法定補償之外另行給付的補助，可能屬於薪資所得。\n法條與解釋說明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款：**雇主應補償勞工必要的醫療費用。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另有一次給付的補償規定。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法取得、具有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4 款：**額外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中的各種補助費，應計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 實例判斷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付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工資或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屬免稅補償金。\n如果雇主在上述補償之外，另行給付額外補助費，該額外部分可能屬薪資所得，不能一律視為免稅。\n應辦事項 區分職業災害補償金與額外補助費。 依給付款項性質判斷是否屬薪資所得。 對應稅的額外補助費辦理扣繳及申報。 新聞稿原文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n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n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n該局提醒，若雇主給付負傷員工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外，另外再給予之額外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需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n查看國稅局原始新聞稿\n本頁依個人筆記整理，供資料查閱使用。實際個案仍應依最新法令及主管機關認定辦理。\n","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occupational-accident-compensation-tax/","summary":"依法給付且具損害賠償性質的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稅；超出法定範圍的額外補助費，可能需要列入薪資所得扣繳。","title":"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但額外補助費可能屬薪資所得"},{"content":"事件摘要 營利事業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經法院拍定取得房屋或土地，日後出售時，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交易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交易所得則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算後，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申報繳稅。\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於 110 年經法院拍定取得 A 房地，於 113 年出售，交易損失 200 萬元。甲公司將損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得 400 萬元並繳稅 80 萬元（400 萬元×20%）。國稅局將 200 萬元損失分開計算並調增課稅所得，補徵 40 萬元（200 萬元×20%）。\n查核重點與因應 發現及處理：甲公司將法院拍定取得的新制房地交易損失 200 萬元併計營利事業所得；國稅局依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分開計算，調增課稅所得 200 萬元並補徵 40 萬元。 日後注意：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依規定分開計算，不得逕自課稅所得中減除。 來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營利事業出售經法院拍定取得之新制房屋或土地，其交易損失應與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court-auction-real-estate-loss/","summary":"營利事業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經法院拍定取得房屋或土地，日後出售時，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交易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交易所得則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算後，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申報繳稅。","title":"營利事業出售法院拍定新制房地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減除"},{"content":"核心重點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且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額，得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與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n依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所得額原則上為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財產時價，以及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後的餘額。本次解釋令補充物價上漲情形下的計算方式。\n適用條件 標的為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 房屋交易適用舊制所得課稅。 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額。 依交易日及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比率。 查核重點與因應 處理原則：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日後注意：所得計算應依本次解釋令及新聞稿釋例適用物價指數調整，不直接以未調整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於100年12月（物價指數92.09）繼承房屋二分之一持分，當時該持分房屋評定現值為92.09萬元；114年8月（物價指數110.07）以500萬元出售，另支付代書費及其他稅費7.91萬元。\n令釋發布前，財產交易所得為400萬元（500萬元－92.09萬元－7.91萬元）。\n令釋發布後，經物價指數調整的成本為92.09萬元×110.07／92.09，財產交易所得降為382.02萬元。\n財政部115年7月15日令釋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n舊制房屋交易所得\n物價指數調整\n繼承\n受贈\n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n來源 官方來源：財政部賦稅署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inherited-old-system-house-cpi/","summary":"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且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額，得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與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title":"核釋個人交易繼承或受贈取得舊制房屋之所得計算，納入按物價指數調整機制"},{"content":"事件摘要 官方整理的常見錯誤包括：分開計稅誤列合併計稅、合建土地利益處理錯誤、中古屋整修誤用首次移轉、交易年度認定錯誤、新制土地利益誤列舊制免稅，以及成本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報錯誤。\n法律依據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所得稅法 第39條 所得稅法 第110條 查核重點與因應 審查及處理：國稅局依交易類型、起造人、取得日、移轉登記年度、持有期間及成本費用，檢查C1-1、C1-2與結算申報欄位是否一致。 日後注意：新聞稿提醒房地、預售屋及符合條件股權應逐筆填報，並依實際交易類型使用C1-1或C1-2表。 來源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房地合一所得稅常見申報錯誤態樣 ","permalink":"https://www.yuncpa.tw/posts/business-real-estate-tax-common-filing-errors/","summary":"官方整理的常見錯誤包括：分開計稅誤列合併計稅、合建土地利益處理錯誤、中古屋整修誤用首次移轉、交易年度認定錯誤、新制土地利益誤列舊制免稅，以及成本費用與土地漲價總數額填報錯誤。","title":"營利事業房地合一申報常見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