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出售房屋、土地時隨屋附贈的冰箱、洗衣機、電視、冷氣、美術燈、抽油煙機等可拆卸或搬遷的家電及廚房用品,獨立於房屋主體之外,不屬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兩年內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無論適用房地合一稅或舊制房屋財產交易所得,均不得列為房地交易所得的減除項目。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
-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4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13點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君於113年6月出售105年9月取得的房地,適用20%稅率,原申報課稅所得462萬元、應納稅額92.4萬元。
- 國稅局查得成本中包含隨屋附贈家電20萬元,因家電屬可移動動產而予以剔除。
- 調整後課稅所得為482萬元、應納稅額96.4萬元,補稅4萬元;復查後仍維持原補稅金額。
- 新聞稿特別說明:如果房屋適用舊制財產交易所得,上述家電同樣不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屋所支付的必要費用。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申報成本包含20萬元隨屋附贈家電,因屬可移動動產而剔除,調增所得並補稅;復查結果維持。
- 日後注意:房地交易成本與費用須符合取得、改良及移轉房地的規定;獨立於房屋主體且可拆卸、搬遷的家電用品不得減除。
來源
-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