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興建完成後首次移轉房地,只有營利事業以自己為起造人申請建物第一次登記者,交易所得併入營利事業所得按一般稅率;非起造人者按持有期間分開計稅。符合首次移轉者仍須以帳證核實計算所得。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公司A、B建案各所得500、400萬元,原均按20%併入所得;B案非甲公司為起造人、持有1年3個月,應按45%分開計稅180萬元,原20%稅額80萬元改核減,淨補100萬元。
  • 另一公司申報首次移轉所得800萬餘元,卻不能提示成本帳簿文據;國稅局以土地契約、分類帳、扣免繳、進項來源及營造施工費標準等查得資料,核定所得3,500萬餘元,補稅500萬餘元。
  • 未提示帳證時,有查得資料即依其核定;無查得資料時,成本按原房屋評定現值與公告土地現值經物價指數調整,費用按成交價3%、最高30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先查建物第一次登記的起造人身分決定合併或分開計稅,再依帳簿文據或查得資料核實成本費用。
  • 日後注意:不是起造人卻參與興建者不能套用首次移轉合併計稅;首次移轉仍須提示帳證,否則按新聞稿所述核定。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