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營利事業於 105 年 1 月 1 日以後經法院拍定取得房屋或土地,日後出售時,其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額分開計算。交易損失不得自課稅所得額中減除;交易所得則依持有期間適用稅率計算後,再與一般營利事業所得稅合併申報繳稅。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公司於 110 年經法院拍定取得 A 房地,於 113 年出售,交易損失 200 萬元。甲公司將損失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申報課稅所得 400 萬元並繳稅 80 萬元(400 萬元×20%)。國稅局將 200 萬元損失分開計算並調增課稅所得,補徵 40 萬元(200 萬元×20%)。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甲公司將法院拍定取得的新制房地交易損失 200 萬元併計營利事業所得;國稅局依房地合一稅 2.0 規定分開計算,調增課稅所得 200 萬元並補徵 40 萬元。
- 日後注意:營利事業出售適用房地合一稅 2.0 的房地,交易所得或損失應依規定分開計算,不得逕自課稅所得中減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