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同年度出售多筆土地,104年12月31日前取得者適用舊制免稅;105年1月1日後取得者適用房地合一新制,按持有期間分開計稅、合併報繳,不能全部列免稅土地利益。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6款
-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 所得稅法 第110條
- 稅捐稽徵法 第48條之1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A公司112年出售5筆土地所得3,000萬元,全列免稅;其中1筆109年取得,所得1,000萬元,持有2至5年應按35%,補稅350萬元。
- 另一甲公司111年出售4筆所得5,000萬元,全列第101欄免稅;查得1筆108年取得、所得1,000萬元屬新制,遭調整補稅並按第110條裁罰。
- 所有土地利益先填第40欄;舊制免稅部分填第101欄,新制所得填第134欄,按持有期間計稅後填第135欄合併報繳。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逐筆核對土地取得日及申報欄位,將105年後土地自免稅利益調回新制分開計稅,補稅並依來源所載情形裁罰。
- 日後注意:多筆土地不可整批按舊制處理;自行發現錯誤且尚未被檢舉或調查時,可依新聞稿辦理補報補繳加息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