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出售多筆房地時,成本費用須歸屬正確交易;持有期間房屋稅、地價稅、管理費、折舊,或營利事業本業營業費用,並非房地交易必要費用,不得從分開計稅房地所得減除。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公司A房地6筆申報損失4,000萬元、B房地3筆所得1,600萬元;查得B房地裝潢成本200萬元實屬A房地,重算A損失4,200萬元、B所得1,800萬元。B按45%稅額由720萬元增至810萬元,補稅90萬元。
  • 廢五金公司出售房地申報成交29,000萬元、成本27,000萬元、必要費用1,100萬元、所得900萬元;其中本業費用500萬元及房屋稅10萬元不得列房地交易費用,調增所得510萬元,按45%補稅229.5萬元;剔除部分改認列為一般營業費用。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按各筆房地重分配成本,並區分交易必要費用、持有費用與本業營業費用,分別調整分開計稅所得及一般營利事業所得。
  • 日後注意:同年度多筆交易應逐筆歸屬;持有稅費與本業費用不能為降低高稅率房地所得而移入交易費用。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