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分開計稅合併報繳的多筆房地交易損失,先抵同年度相同稅率所得;不足部分再抵不同稅率所得,仍未減除的餘額可自交易次年起10年內減除。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 所得稅法 第24條之5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B房地所得100萬元適用20%、C房地損失60萬元適用35%、D房地所得50萬元適用45%,土地漲價總數額均為0。
- 因無35%所得可先抵,損失60萬元可選擇先抵45%所得50萬元,再抵20%所得10萬元;若仍有餘額,次年起10年內續抵。
查核重點與因應
- 審查及處理:先依每筆持有期間確定稅率,再核對損失是否先抵相同稅率及其後跨稅率、跨年度減除。
- 日後注意:當年度沒有相同稅率所得時,才進入不同稅率所得減除;未用完損失須在次年起10年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