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購買預售屋後,在預售屋完工登記前再買成屋,若後來將完成登記的預售屋出售、保留成屋,屬新聞稿所稱「買新賣新」,不符合自住換屋的重購退(抵)稅目的,不能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抵)稅優惠。
法律依據
涉及概念
- 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 房地合一稅
- 預售屋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 甲君於 108 年 3 月 1 日簽約購買 A 預售屋;因工程延宕,於 112 年 3 月 1 日另購買 B 成屋自住。
- A 預售屋於 112 年 8 月 1 日完工,甲君取得 A 房地所有權,並於 113 年 5 月 1 日出售 A 房地。
- 甲君主張 A、B 房地均符合自住要件,申請減除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判斷過程
- 預售屋在取得所有權移轉登記前,不是重購房地的取得日。
- A 房地的取得登記日在 B 房地之後。
- 出售 A、保留 B 的交易順序,為「買新賣新」,不屬自住換屋。
結果
- 國稅局否准甲君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的申請,並補徵稅款。
官方說明重點
- 選擇預售屋換屋者,須待交屋取得所有權後,由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辦竣戶籍登記並居住,且未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才符合自住房地要件。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依 A、B 房地的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及出售標的判定為「買新賣新」,否准重購扣抵稅額並補徵稅款。
- 日後注意:等待預售屋交屋期間另購成屋時,應先確認兩屋的登記日,辨明新、舊房地,以免出售後登記的預售屋而無法適用優惠。
常見錯誤
- 將預售屋簽約日當作重購房地取得日。
- 在兩屋皆符合自住要件的情況下,忽略出售後登記的新房地仍可能構成「買新賣新」。
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3 日
-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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