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被繼承人以本人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依人壽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取得死亡保險金,原則上不計入遺產總額;但投保行為具有明顯租稅規避特徵時,國稅局得依契約內容及具體事實,按實質課稅原則認定為遺產。

法律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6條第9款
  • 所得稅法 第4條第1項第13款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新聞稿列舉可能具有租稅規避特徵的情形:死亡前短期投保、高齡投保、帶病投保、躉繳、高額投保、密集投保,或保險費與死亡保險金高度接近。
  • 國稅局會依保險契約內容、投保時間、保險費繳納方式、被保險人年齡及健康狀況等具體資料綜合判斷。
  • 受益人若為依法登記的寺廟,其取得所得應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判斷所得稅徵免,不能只以受益人是寺廟即直接認定免稅。

查核重點與因應

  • 審查及處理:指定受益人的死亡保險金原則不計入遺產;具有新聞稿列舉的異常投保特徵時,國稅局依具體資料判斷是否實質屬遺產。
  • 日後注意:人壽保險應以分散風險為目的;採非常規方式將財產轉為保險以規避遺產稅者,仍可能被實質課稅。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