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房地合一所得得減除的必要費用,須為交易當次因移轉房屋、土地而支付的費用。屋主違反專任委託契約,改由其他仲介出售而支付原受託仲介的違約金,並非移轉房地通常且必要的支出,不得列為房地合一所得的減除項目。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4條之4
-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4
- 所得稅法 第14條之5
-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 第15點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君於113年11月1日與A公司簽訂專任委託契約,委託期間至114年1月30日。
- 甲君於113年12月1日另與B公司簽訂一般委託契約,並於12月10日由B公司仲介出售房地。
- 甲君因違反專任委託義務,須支付A公司10萬元違約金;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只能列報支付B公司的仲介費,不能減除支付A公司的違約金。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認定及處理:新聞稿依款項是否屬交易當次移轉房地的通常且必要支出判斷;違反專任委託契約而支付的違約金不得減除。
- 日後注意:委託仲介出售房地時,應依新聞稿提醒留意專任委託契約的權利義務;違約金不因與出售房地相關,即當然成為可減除的移轉費用。
來源
- 官方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