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利息應列入廠房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或實際完工受領後發生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

法律依據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公司 113 年度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 300 餘萬元。
  • 該借款用於尚未完工的廠房工程,因此不得列當期費用,應轉列建造成本。
  • 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 60 餘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列報的借款利息 300 餘萬元用於支付尚未完工廠房的工程款,將該利息轉列廠房建造成本並補徵 60 餘萬元;新聞稿未記載裁罰。
  • 日後注意: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是否完成;建造期間利息列為建造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日或實際完工受領日後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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