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借款興建廠房在建造期間發生的利息應列入廠房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或實際完工受領後發生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
法律依據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公司 113 年度列報金融機構借款利息支出 300 餘萬元。
- 該借款用於尚未完工的廠房工程,因此不得列當期費用,應轉列建造成本。
- 國稅局核定補徵稅額 60 餘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甲公司列報的借款利息 300 餘萬元用於支付尚未完工廠房的工程款,將該利息轉列廠房建造成本並補徵 60 餘萬元;新聞稿未記載裁罰。
- 日後注意:辦理結算申報時應確認廠房是否完成;建造期間利息列為建造成本,取得使用執照日或實際完工受領日後的利息才可列為當期費用。
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8 月 27 日
-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