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個人將房屋無償供公司、法人或含非配偶及非直系親屬合夥人之事業營業使用,即使未收租,仍應按當地一般租金設算租賃收入。
官方案例、數字與說明
- 本人、子女及朋友出資50%、30%、20%合夥經營,朋友屬他人,房屋使用部分應按20%比例設算租金。
- 個人將房屋供自己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使用,因公司為法人,仍須設算個人租賃收入。
- 甲於112年度將自有房屋無償供其擔任負責人的A公司設籍營業使用,未申報租賃收入;國稅局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核算。甲主張房屋為本人所有且公司未列報租金支出,仍因A公司是獨立法人而遭駁回复查。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依實際使用人身分、法人或合夥關係及出資或盈餘比例,按當地一般租金核定收入。
- 日後注意:無償供營業使用不等於無租賃所得;僅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使用的範圍依新聞稿規定判斷。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
- 所得稅法施行細則 第16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