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贈與稅免稅額以贈與人為計算單位。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論贈與次數或受贈人人數,全年贈與總額合計只能減除一次年度免稅額,不能按每位受贈人分別適用。
法律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22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君於114年分別贈與長子、次子及女兒各244萬元,全年贈與總額732萬元,因誤認每位子女均可分別適用免稅額而未申報。
- 114年度只能減除贈與人甲君的一次免稅額244萬元。
- 應納贈與稅為
(732萬元-244萬元)×10%=48.8萬元,並依規定處罰。 - 新聞稿並以115年度說明:同一贈與人全年不論贈與次數及人數,免稅額仍為合計244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按同一贈與人全年贈與總額合併計算,超過年度免稅額而未申報者,補徵贈與稅並依規定處罰。
- 日後注意:使用年度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按贈與人全年累計,而非按每位受贈人分別計算。
來源
-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