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符合所有權、設籍自住及利息憑證要件者,可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實際利息須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餘額每年最高扣除30萬元。

官方案例、數字與說明

  • 房屋須登記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所有。
  • 課稅年度須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不得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須取得向金融機構辦理房屋購置貸款所支付的當年度利息單據。
  • 因利率考量改向其他銀行轉貸,仍可就原始購屋借款未償還額度內所支付的利息申報,但應提出轉貸證明文件。

查核重點與因應

  • 審查及處理:國稅局依房屋所有權、戶籍、自住用途、貸款用途及利息憑證審查;轉貸僅限原貸款未償還額度內的利息。
  • 日後注意:保存購屋貸款、轉貸及當年度支付利息的收據等證明文件,並先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再計算可扣除餘額。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17條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