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輔導期為 114 年 9 月 10 日至 115 年 6 月 30 日。符合營業人要件的境內網紅,平臺分潤屬提供表演勞務收入,應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
適用條件
- 在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營業牌號或僱員協助銷售;或
- 網路銷售達起徵點。自 114 年 1 月 1 日起,貨物每月 10 萬元、勞務每月 5 萬元;此前分別為 8 萬元及 4 萬元。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君自 114 年 1 月起經營影音頻道,每月分潤勞務收入 5 萬餘元。
- 即使無固定場所、牌號或僱員,因已達勞務起徵點,仍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繳納營業稅。
- 分潤 30 萬元中,境內觀眾占 80% 為 24 萬元,按 5% 開票;境外觀眾占 20% 為 6 萬元,符合新聞稿條件者適用零稅率。分潤 7 萬元、獲准免用發票者,全部收入按 1% 查定課徵,不能適用零稅率。
- 另一案例分潤 50 萬元,境內觀眾 40 萬元按 5% 開票,境外觀眾 10 萬元適用零稅率並得免開發票。
法律依據
網紅取得分潤收入,達應辦理稅籍登記標準者,即應依規定辦理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新聞稿適用「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該作業規範的完整內容請以新聞稿所附官方規範為準。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處理原則:輔導期屆滿後,符合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或所得稅要件的網紅,應依規定辦理。
- 日後注意:如有未登記或漏報稅款,於未經檢舉或調查前主動補辦、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可依規定免罰。
來源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新聞稿
-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8 月 27 日
-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