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重點
個人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且適用舊制課稅的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額,得將繼承或受贈時的房屋評定現值,按交易日與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的消費者物價指數比率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依所得稅法 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2款,所得額原則上為交易時成交價額,減除繼承或受贈時財產時價,以及取得、改良、移轉費用後的餘額。本次解釋令補充物價上漲情形下的計算方式。
適用條件
- 標的為繼承或受贈取得的房屋。
- 房屋交易適用舊制所得課稅。
- 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額。
- 依交易日及繼承日或受贈日所屬年月計算物價指數調整比率。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處理原則:出售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舊制房屋,如已提供或稽徵機關已查得實際成交價額,可將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按物價指數調整後,自房屋成交價額中減除。
- 日後注意:所得計算應依本次解釋令及新聞稿釋例適用物價指數調整,不直接以未調整的房屋評定現值計算。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於100年12月(物價指數92.09)繼承房屋二分之一持分,當時該持分房屋評定現值為92.09萬元;114年8月(物價指數110.07)以500萬元出售,另支付代書費及其他稅費7.91萬元。
令釋發布前,財產交易所得為400萬元(500萬元-92.09萬元-7.91萬元)。
令釋發布後,經物價指數調整的成本為92.09萬元×110.07/92.09,財產交易所得降為382.02萬元。
財政部115年7月15日令釋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的案件,均可適用。
舊制房屋交易所得
物價指數調整
繼承
受贈
財政部115年7月15日台財稅字第1150454944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