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兼營投資業務者年度中取得股利收入得暫免列入取得當期,但應於年度最後一期彙總列入免稅銷售額並辦理進項稅額年度調整。應申報範圍包括現金股利、未分配盈餘轉增資的股票股利,以及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例如受領贈與所得)所發放並填發股利憑單的金額。

法律依據

  • 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第1項第5款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國外現金股利800萬元及國內股票股利700萬元,於11至12月期合計申報1,500萬元。
  • 另案漏報國外股利8,000萬元,重算不得扣抵比例10%,補稅116萬元並罰40萬元。
  • 直接扣抵法須帳簿完備且可區分用途,採用後3年內不得變更;申報經核課確定後不得改換方法。
  • 以曆年制為例,應在11至12月期、次年1月15日申報期限前,將全年股利填入403申報書免稅銷售額欄。
  • 資本公積發放者並非一概排除;應以源自不具股東出資額性質之資本公積為範圍,亦即被投資公司填發股利憑單的金額。
  • 境外被投資公司股利(含大陸地區投資收益)以未減除扣繳稅款的股利總額列入。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漏報股利致不得扣抵比例錯誤者,國稅局重算比例並補稅、處罰;新聞稿案例補稅116萬元、罰40萬元。
  • 日後注意:申報前盤點全年股利憑單與銀行入帳紀錄;漏報或漏調整致虛報進項稅額者,除補稅外並可能受罰。扣抵方法應在核課確定前審慎選定。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