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遺產稅應納稅額30萬元以上且現金繳納確有困難,可就不足部分以遺產中的上市櫃股票抵繳;申請日收盤價低於死亡日收盤價時,抵繳稅額受該股票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限制。

法律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30條第7項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遺產總額5,000萬元、應納稅額300萬元;A股票死亡日每股40元、100萬股,遺產價值4,000萬元。
  • 申請日每股45元時,可用75,000股(40元×75,000股=300萬元)全額抵繳。
  • 申請日每股35元時,限額=300萬元×4,000萬元÷5,000萬元=240萬元,可用60,000股(240萬元÷40元)抵繳。
  • 未能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時,可由繼承人過半數且應繼分合計過半數,或應繼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同意申請。

查核重點與因應

  • 審查及處理:國稅局比較死亡日與申請抵繳日收盤價,並在股價下跌時按股票占全部課徵標的物比例核定抵繳上限。
  • 日後注意:應在納稅期限內確認現金繳納困難、股票價格、可抵繳股數及法定同意比例後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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