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業等業者,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成為長照特約單位,提供法定長照給付對象的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的社會福利勞務,免徵營業稅;同一業者提供的一般載客、租賃或其他非長照接送服務,仍應課徵營業稅。

法律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8條第1項第4款
  • 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第8款、第32條之1
  • 財政部114年06月25日台財稅字第11400555460號令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免稅服務包括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往返居家與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以及往返居家與醫療院所接受就醫、定期復健或透析治療。
  • 適用者須為依法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的長照特約單位,並實際提供法定交通接送服務。
  • 一般載客運輸、租賃及其他不屬長照交通接送的收入,不能併入免稅銷售額。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處理原則:依業者是否為長照特約單位、服務對象及實際接送內容,區分免稅的政府委託社會福利勞務與其他應稅服務。
  • 日後注意:同時經營免稅長照接送及其他應稅服務者,應按實際服務內容及免稅資格覈實申報銷售額。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