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團體辦理訓練課程並向參訓學員收費,是提供勞務以取得代價,相關收入與支出應列入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支,計算所得並依法課徵所得稅,不能列為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的收支。
法律依據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2條
-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 第3條
- 財政部84年03月01日台財稅第841607554號函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協會113年度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收取報名費860萬元,相關支出820萬元,誤列於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之收支。
- 國稅局轉正為銷售貨物或勞務收支,所得為
860萬元-820萬元=40萬元。 - 再減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入不足支應創設目的活動支出的10萬元後,核定補稅
(40萬元-10萬元)×20%=6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將訓練課程報名費及相關支出由銷售貨物或勞務以外收支轉正,計算應稅所得並補稅。
- 日後注意:機關團體辦理收費訓練課程,應依新聞稿正確區分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與其他收入。
來源
-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