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摘要

依法給付且具損害賠償性質的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稅;超出法定補償範圍的額外補助費,可能需要列入薪資所得扣繳。

影響對象

  • 因職業災害受傷、失能或罹病的勞工
  •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的雇主
  • 公司薪資及扣繳人員

主要規定

符合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與額外福利或補助費應分開判斷。

法定職災補償:免納所得稅

包括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的工資補償,以及喪失原有工作能力的補償。

額外補助費:可能需要扣繳

雇主在法定補償之外另行給付的補助,可能屬於薪資所得。

法條與解釋說明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款:**雇主應補償勞工必要的醫療費用。
  •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補償;喪失原有工作能力者,另有一次給付的補償規定。
  • **所得稅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3 款:**依法取得、具有損害賠償性質的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 **所得稅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3 類第 4 款:**額外補助費屬薪資所得中的各種補助費,應計入薪資所得並辦理扣繳。

實例判斷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給付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期間工資或喪失工作能力的補償,屬免稅補償金。

如果雇主在上述補償之外,另行給付額外補助費,該額外部分可能屬薪資所得,不能一律視為免稅。

應辦事項

  • 區分職業災害補償金與額外補助費。
  • 依給付款項性質判斷是否屬薪資所得。
  • 對應稅的額外補助費辦理扣繳及申報。

新聞稿原文

雇主依法給付勞工損害賠償之「職業災害補償金」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公司會計來電詢問,雇主給付受傷員工之職業災害補償金是否需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說明,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給付之醫療費用補償、同條第2款規定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之補償,或經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一次給予40個月之平均薪資補償,或其他依法雇主應負擔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免納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若雇主給付負傷員工具損害賠償性質之補償金外,另外再給予之額外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4款規定,屬於薪資所得中各種補助費之一種,需計入員工薪資所得扣繳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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