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執行業務者及其他所得業者依法設置帳簿、取得並保存合法憑證且如實申報,可按實際收入減除實際必要費用,核實計算所得;未依法設帳或不能提示證明所得額的帳簿文據時,稽徵機關得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頒定的收入及費用標準核定所得額。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 第14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執行業務者至少應設置日記帳一種,詳細記載業務收支,業務支出應取得確實憑證;帳簿及憑證至少保存5年。
- 以地政士為例,員工薪資、事務所租金、水電費、辦公用品及其他與業務直接相關的必要費用,如有帳簿憑證,實際費用高於財政部費用標準的收入總額30%時,可核實減除實際費用。
- 未依法設帳並保存憑證者,可能依查得資料或當年度收入標準從高核算收入,再按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即使實際虧損,也可能被核定有所得而須繳稅。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認定及處理:依法設帳並提示合法憑證者,按實際收入與費用核實認定;未設帳或不能提示帳簿文據者,依查得資料或財政部標準核定。
- 日後注意:依新聞稿要求設置帳簿、如實記載收支、取得合法憑證,並將帳簿及憑證至少保存5年。
來源
- 官方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