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營業人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在事實發生的當期申報扣減進項稅額,不得延後至其他期別,以免形成虛報進項稅額。

法律依據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15條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 第51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公司115年1月進貨銷售額600萬元、進項稅額30萬元,已於1至2月期申報扣抵;同年5月退貨250萬元並開立稅額12萬5千元的證明單,卻漏未於5至6月期扣減,因而遭補徵稅額並處罰。
  • 發生進貨退出或折讓時,應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並於開立當期扣減進項稅額。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已扣抵的進項憑證嗣後發生退出或折讓,卻未於當期扣減者,將造成虛報進項及漏稅,除補徵稅額外並依規定處罰。
  • 日後注意:進貨退出或折讓應在發生當期扣減進項;如因疏忽漏報,應儘速自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