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以自己的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購置資金依法以贈與論。購置不動產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認定贈與金額。
法律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5條第3款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44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未成年人甲君於114年購買契約總價5,600萬元的房地,與其資力顯不相當。
- 國稅局查得價款由父親乙君匯至賣方帳戶,通知乙君於收到通知函後10日內申報贈與稅。
- 乙君按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及公告土地現值合計2,200萬元申報贈與總額,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95萬餘元。
- 未申報且未在通知期限內申報者,除補徵稅額外,得按核定應納稅額處2倍以下罰鍰。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依購屋人的資力與實際付款資金來源,認定父親以自己資金無償為子女購置房地,通知申報並核定贈與稅。
- 日後注意:符合以自己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的要件時,應辦理贈與稅申報;接獲通知者應在通知期限內申報。
來源
- 官方來源:財政部臺北國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