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營利事業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同一研發計畫取得的政府補助款並非營利事業實際負擔,應自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究發展支出中減除;即使補助款已列為取得年度其他收入,也不能因此免除減除義務。

法律依據

  • 產業創新條例 第10條
  • 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
  • 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第5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甲公司113年經經濟部審定為生技醫藥公司,申報符合獎勵規定的研發支出1,000萬元,按25%計算投資抵減稅額250萬元。
  • 國稅局查得其中一項研發計畫另取得經濟部補助款200萬元;甲公司雖已列報其他收入,卻未自投資抵減支出中減除。
  • 可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調整為 1,000萬元-200萬元=800萬元,可抵減稅額為 800萬元×25%=200萬元。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國稅局查得申報的研發支出包含政府補助款,重新計算營利事業實際負擔金額,將可抵減稅額由250萬元調整為200萬元。
  • 日後注意:同一研發計畫取得政府補助款時,應依新聞稿自適用投資抵減的研發支出中減除,以免遭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