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符合《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規定的租賃住宅包租業,承租個人住宅後轉租給自然人居住使用,應在收款時交付租金收據;租金收入扣除支出後的結餘為正數時,應就該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應稅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
法律依據
新聞稿以《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第 17 條及第 19 條界定可按租金收支結餘處理的包租業者資格;「按正數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發票」的稅務處理,則依本篇所引國稅局新聞稿說明。第 17 條本身規範的是住宅所有權人的租金所得稅優惠,並非單獨規定營業稅開票方式。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7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9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涉及概念
- 租賃住宅包租業
- 租金收支結餘
- 統一發票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 甲公司經營租賃住宅包租業,112 年至 114 年出租房屋給個人居住,收取租金收入 546,000 元。
- 經查租金收支結餘為 87,000 元,但甲公司漏未開立統一發票。
計算過程
- 符合規定的包租業者,以租金收入減除支出後的正數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
- 本案應稅結餘 87,000 元,按含稅金額計算營業稅額。
- 營業稅額為 87,000 ÷(1+5%)× 5%=4,143 元。
結果
- 國稅局補徵營業稅 4,143 元,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官方說明重點
- 一般營業人出租房屋,應按收取的租金全額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符合新聞稿所列規定的租賃住宅包租業,則按租金收支結餘數處理。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本案查獲租金收支結餘為正數但漏未開立統一發票,因而補徵營業稅並裁處罰鍰。
- 日後注意:包租業者應逐屋編製租金收支明細表、收款時交付租金收據;如有短漏開立統一發票,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漏稅款者,依新聞稿所載可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常見錯誤
- 租金收入扣除支出後有正數結餘,卻未以該結餘作為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
來源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新聞稿
- 原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2 日
- 本站發布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08:33(臺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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