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農地辦理自益信託後,土地所有權登記於受託人;委託人死亡時遺留的是信託農地歸屬請求權或信託利益,不是農地所有權,因此不符合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的扣除要件。

法律依據

  • 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17條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 新聞稿列出農地扣除的三項要件:屬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
  • 自益信託後委託人持有財產的性質已由土地轉為信託利益,死亡時並非土地所有權人,不能適用農地扣除。
  • 甲將農地自益信託登記給兒子乙,由乙管理耕作;甲死亡時遺留的是對農地的移轉請求權,而非農地本身,故不得自遺產總額扣除農地價值。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認定及處理:國稅局依土地登記與信託關係判斷遺產標的是土地所有權或信託利益;屬信託利益者不適用農地免稅規定。
  • 日後注意:新聞稿提醒,農地交付自益信託前應留意土地所有權改變後的遺產稅徵免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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