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句話摘要
三角貿易的貨物即使未在我國起運、無須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境內總機構仍應將相關收入、成本及費用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影響對象
- 接受國外客戶訂單的國內營利事業
- 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的企業
- 貨物由第三國直接交付國外客戶的交易
- 貨物經過我國,但未辦理進口通關即轉運國外的交易
主要規定
三角貿易通常是指營利事業接受國外客戶訂單後,以自己名義向第三國供應商購貨並負擔瑕疵擔保責任,再由供應商將貨物直接運交國外客戶。
營業稅與營所稅應分別判斷
貨物起運地不在我國時,交易可能不屬我國營業稅課稅範圍,因此不會出現在 401 或 403 申報書的銷售額中。
但是,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仍應依規定合併申報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因此,三角貿易產生的收入、成本及費用,仍須列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法律依據
- **所得稅法第 3 條第 2 項:**總機構在我國境內的營利事業,應就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符合規定的自動補報、補繳案件,得依該條規定免予處罰,但仍須加計利息。
官方查核案例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員林稽徵所表示,稽徵機關會將營利事業的外匯收入等課稅資料與申報資料勾稽比對。
近期查獲的案件包括出口報單高價低報及漏報三角貿易收入等情形,合計補徵稅額 281 萬餘元、裁處罰鍰 97 萬餘元。原新聞稿未將金額分拆至各個違章類型。
實務檢核重點
- 不要只依營業稅申報書的銷售額編製營所稅申報資料。
- 核對國外客戶訂單、第三國供應商發票、外匯收入及收付款紀錄。
- 將三角貿易收入與相對應的進貨成本、運費及其他費用完整入帳。
- 若發現短漏報,應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調查前,評估辦理自動補報補繳。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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