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重點
買賣未上市(櫃)股票等有價證券,仍可能屬於證券交易稅條例規範的證券交易。證券交易稅應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不得以面額或帳面價值代替。
由持有人直接出讓給受讓人時,受讓人為代徵人,並應於交割當日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繳納。一般公司股票適用千分之三稅率;公司債及其他經政府核准之有價證券則依現行規定判斷適用稅率及暫停課徵規定。
法律依據
-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 1 條至第 4 條(財政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司法第 16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稅法第 14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2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 13 條(全國法規資料庫)
- 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全國法規資料庫)
未上市公司股權是否屬有價證券
-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62 條印製股票並經銀行簽證後發行,屬有價證券;出售時應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 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發行無實體股票,並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者,亦屬有價證券;出售時應課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
-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未依法簽證、公司未發行股票,或交易標的是有限公司出資額時,交易標的不是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甲同時持有未上市 A 公司經銀行簽證發行的股票及未上市 B 公司未經銀行簽證發行的股票各 1,000 股,於民國 115 年 8 月 10 日全部出售給乙,每股售價均為 250 元:
| 交易標的 | 是否屬有價證券 | 代徵義務與稅額 |
|---|---|---|
| A 公司股票(經銀行簽證後發行) | 是 | 買受人乙應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稅額為 250元 × 1,000股 × 3‰=750元 |
| B 公司股票(未經銀行簽證發行) | 否 | 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
更應注意:未簽證股票可能使所得稅負大幅增加
個人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簽證發行的股票、公司未發行股票而轉讓股份或股權,或轉讓有限公司出資額,並非證券交易;轉讓價格超過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的部分,屬財產交易所得,應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相較之下,依法簽證發行的未上市(櫃)股票,其證券交易所得原則上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再依最低稅負制度計算基本稅額。
**對照試算的性質:**下列「已簽證股票」數字來自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公布的民國113年度案例;「未簽證股票」則是沿用相同售價、成本及其他綜合所得淨額,依財政部公布的所得分類與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級距所作的對照試算,並非國稅局對未簽證股票案件作成的核定結果。
同一交易條件下的對照
假設個人以4,000萬元出售原始成本2,000萬元的未上市公司股權,當年度另有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
| 情形 | 所得分類及計算 | 試算稅額 |
|---|---|---|
| 股票已依法簽證發行 | 證券交易所得為 4,000萬元-2,000萬元-證券交易稅12萬元=1,988萬元;加計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扣除基本所得額扣除金額750萬元後,按20%計算 | 基本稅額270萬元 |
| 股票未依法簽證發行 | 假設沒有其他必要費用,財產交易所得為 4,000萬元-2,000萬元=2,000萬元;加計原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後,綜合所得淨額為2,112萬元 | 2,112萬元 × 40%-累進差額91.17萬元=753.63萬元 |
在上述假設下,未簽證股票所產生的綜合所得稅試算額753.63萬元,比已簽證股票案例的基本稅額270萬元高出483.63萬元。即使已簽證股票另須繳納12萬元證券交易稅,兩者合計稅負仍可能有顯著差距。
這項比較應注意:
- 40%是綜合所得稅的最高邊際稅率,不是全部財產交易所得一律按40%課稅。
- 750萬元是民國113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扣除金額,不是一般綜合所得稅的免稅額。
- 實際稅額仍須依交易年度的稅率級距,以及納稅義務人的成本、必要費用、其他所得、免稅額、扣除額、夫妻申報方式及稅額扣抵等資料計算。
- 最低稅負制下,尚須比較基本稅額與一般所得稅額;本表用來呈現所得分類改變可能造成的稅負差異,不可直接作為個別案件申報金額。
常見錯誤
- 誤認親友間或非集中市場交易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 以面額、帳面價值申報,而非實際成交價格。
- 未先確認未上市公司股權是否為依法簽證發行或已登錄的無實體股票。
查核重點與因應
- 發現及處理:未上市櫃股票交易如有錯用稅率、漏報成交價額或未代徵證券交易稅,經查獲除補稅外,並可能受罰。
- 日後注意:出售未上市公司股權前,先向被投資公司確認是否依公司法第 161 條之 2 或第 162 條發行股票。有價證券的買受人應檢視是否已依法代徵繳納;如有漏繳,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可主動補報、補繳並加計利息,以適用免罰規定。
來源
-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申報多用心,正確申報才安心
-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小心別漏繳了證券交易稅!
-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個人出售股票或轉讓股份、股權之交易所得是否要申報綜合所得稅?
-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114年度累進稅率速算公式(與113年度級距相同)
- 最新新聞稿日期:2026 年 9 月 7 日
- 本站更新時間:2026 年 9 月 8 日 11:56(臺灣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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