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摘要

財政部於 115 年 9 月 3 日發布台財稅字第 11504611390 號令,核釋營業人銷售《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賦稅署說明

  • 賦稅署說明,本令配合《虛擬資產服務法》制定公布,並參酌主要實施加值型營業稅國家的處理方式。
  • 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虛擬資產(例如比特幣、乙太幣)及具多用途支付工具性質的穩定幣,依新聞稿說明不具消費性質,其移轉不課徵營業稅。
  • 虛擬資產服務商替他人提供交換等服務所收取的服務費、手續費,仍為銷售勞務的代價,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NFT 不屬《虛擬資產服務法》所定虛擬資產;銷售 NFT 或以 NFT 交換貨物、勞務,均屬銷售勞務,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 新聞稿指出,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新加坡、澳洲、紐西蘭、韓國、印尼及歐盟,已將虛擬資產定性為支付工具或金融服務,其交易不課徵營業稅。

法律依據

涉及概念

  • 虛擬資產
  • 穩定幣
  • NFT

官方範例、計算與說明

情境與已知條件

  • 新聞稿列舉比特幣、乙太幣為以支付或投資為目的的虛擬資產例子。
  • 穩定幣屬多用途支付工具;NFT 則是表彰特定性、不可替代價值的數位資產或商品,例如特定藝術品、收藏品或不動產。

判斷過程

  1. 銷售本令所定虛擬資產或穩定幣,非營業稅課稅範圍。
  2. 收取交換等相關服務的服務費或手續費,屬銷售勞務代價。
  3. 銷售 NFT 或以 NFT 交換貨物、勞務,屬銷售勞務。

結果

  • 資產本身與服務費、NFT 交易應分別判斷;後兩者依新聞稿說明仍應課徵營業稅。

查核重點與因應

  • 處理原則:新聞稿明確區分本令所定虛擬資產及穩定幣的銷售、虛擬資產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以及 NFT 的銷售或交換。
  • 日後注意:從事服務費、手續費或 NFT 交易的營業人,仍應依規定報繳營業稅;如有短漏報,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調查前,主動補報補繳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依新聞稿所載稅捐稽徵法第 48 條之 1 可免予處罰。

常見錯誤

  • 將服務商收取的服務費或手續費,視同虛擬資產本身的銷售而未報繳營業稅。
  • 將 NFT 視為本令所定虛擬資產而未報繳營業稅。

來源

**法律適用備註:**本文所引法令,以本站發布日已公布並生效之規定為準;後續法令如有修正,應以最新公布施行內容為準。